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发 布 人:律师事务部            发布时间:2023-07-06

  

  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一、什么是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是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通过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克服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的发生,使企业生产在保证劳动者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顺利进行。

  包括两个方面的安全:

  1.人身安全。(包括劳动者本人及相关人员)

  2.设备安全。

   

  

   

  二、我国安全生产的方针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修改决定共42条,约占原来条款的三分之一,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一、将“三个必须”写入了法律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款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这次修法增加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为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明确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以及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十七条明确:

  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强调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合理确定监管部门: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加强部门合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 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编制权力和责任清单: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规定是此次新增加的条文,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三、进一步压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四、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人文关怀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虽属于倡导性条款,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 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五、强化防范新风险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新增第二款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 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化解社会各界对平台经济从业人员安全保障的担忧。

  安全系统的维护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新增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新增第三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

  六、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公益诉讼制度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对安全生产领域的公益诉讼作出规定。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七、高危行业的强制保险制度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九条,明确高危行业必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高危行业领域主要包括八大类行业: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不仅包括本企业的从业人员,还包括第三方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相关救援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因此,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有效转移风险、及时消除事故损害的一种行之有效做法。

  八、增加了事故整改的评估制度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新增事故整改评估内容,要求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 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实行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是监督整改实效,防范事故再次发生的有力举措。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新旧对照

  2023年3月30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面修订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6章77条,分别为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有:

  一、明确指导方针和总体要求。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强调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提升本质安全水平;落实“三管三必须”原则,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二、强化政府组织领导。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提出明确要求,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建立完善安全风险防控机制;统筹区域布局和空间布局,推进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安全生产一体化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任务清单,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内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纳入年度述职内容,并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工作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范围等。

  三、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生产经营单位层面,条例细化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其考核奖惩要求,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岗位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责任内容和考核标准;在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等一些重点行业、领域要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重点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求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规定,从业二十人以下,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采取组建安全生产管理互助帮扶联合体、委托相关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等方式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但是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政府和监管部门层面,新增建立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任务清单和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清单的“两个清单”制度;明确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职责的部门分工;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职责,和设立专业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等。

  四、压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一是突出关键人员。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二是突出重大安全风险预防和事故隐患管理。新增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隐患报告奖励制度、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双报告”等制度。三是突出重点环节。新增建立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班前会制度,将船舶修造、船舶拆解单位和涉爆粉尘、涉氨制冷等行业、领域纳入到建立班前会制度的行业和领域范围中等。四是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保障。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将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承担安全保障责任等。

  五、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工作,每季度至少开一次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部署重大事项,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加强专业监管力量建设,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

  六、强化应急救援的基础保障。新增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专章,对应急救援基地、队伍建设和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建设、装备和物资的分级储备、统一的应急救援指挥系统等作出具体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组织和涉刑事案件线索移送、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等提出要求。

  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 超负荷生产

  江北新区应急管理局在对某化工企业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中,氧的产能为12600吨/年,但2020年实际生产氧22097.11吨,超出年度核定产能75%。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给予警告、处罚款2.7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罚7300元人民币。

  案例二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6月21日,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富洋烧烤店发生燃气爆炸事故,宁夏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通报称,经查,系烧烤店总店长海某(已死亡)、工作人员李某翔(已死亡)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擅自更换与液化气罐相连接的减压阀,导致液化气罐中液化气快速泄漏,引发爆炸,造成31人死亡、7人受伤的特别严重后果。

  案例三 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

  2021年1月28日, 南京市鼓楼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南京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主要负责人徐某、安管人员张某2018年、2019年未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进行不少于16学时的再培训。经查,该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南京市鼓楼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

  2021年2月2日,溧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南京某合金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普通仓库“五金库”内储存生产原料金属锶(CAS号:7440-24-6)264桶共计13.2吨,采用铁质容器包装,上贴遇水爆炸的危险警示标志。上述普通仓库内同时存放木质托盘、纸箱、五金用具若干。

  企业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金属锶储存在专用仓库的违法行为,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对该企业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违反安全生产法可能触犯刑法最常见的罪名

  “敬畏法律,敬畏生命”是每个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从业人员和监管人员的底限,如突破“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生产红线,不仅会受到行政处罚,严重的还有可能触犯刑法。

  

  1. 危险作业罪

  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适用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1. 重大责任事故罪

  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适用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1.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适用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四、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适用主体:包括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

  1. 危险物品肇事罪

  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适用主体:主要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人员。

  六、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适用主体: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

  七、消防责任事故罪

  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适用主体:主要是生产经营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

  八、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适用主体:主要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九、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

  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适用主体:包括负有相应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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