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A入口
邮箱入口
加入收藏
中文
| EN
网站首页
认识海企
集团介绍
组织架构
资质荣誉
大事记
新闻中心
集团要闻
子企业
信息公开
境外新闻
业务要览
贸易
化工仓储物流
海外投资
国际货运班列
食品产业
金融服务
企业文化
历史镜头
海企精神
视频展示
海企人
活动锦集
员工天地
专题专栏
党建工作
国企改革三年行动
财务专栏
法制建设
安全生产
历史专题
交易会专题
联系我们
名址通讯
招聘信息
您的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法制建设
党建工作
国企改革三年行动
财务专栏
法制建设
安全生产
历史专题
交易会专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发 布 人:
法律审计部
发布时间:
2015-10-21
颁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
法释
[2014]2
号
颁布时间:
02/20/2014
实施时间:
03/01/2014
效力状态:
有效
(
2006
年
3
月
27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382
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4
年
2
月
17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607
次会议《
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修正)
为正确适用
2005
年
10
月
27
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
公司法
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
第一条
公司法
实施后
,
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
,
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
公司法
实施以前的
,
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二条
因
公司法
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
,
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
,
可参照适用
公司法
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原告以
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
第七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事由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
,
超过
公司法
规定期限的
,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
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规定的
180
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
,
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
,
已期满的持股时间
;
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
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
公司法
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时
,
不适用
公司法
的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