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一例”法律风险案件警示教育之二

发 布 人:法律审计部            发布时间:2018-02-28

    一、案情简介
    2009年至2010年,某省属企业从事电解铜、电解镍等境外期货业务。先是与省内某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以省内某企业名义在期货公司开户、从事期货交易,操作由某省属企业负责,省内某企业按比例提成收益。然后或自身、或以省内某企业名义与新加坡、香港等境外企业的国内分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名为开展一般贸易,实为进行期货交易。最终,发生各类亏损共计9000多万元。

    后经司法机关查证,某省属企业从事境外期货业务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分合作企业不具有境外期货业务代理资质且提供的代理交易单据真实性存疑,巨额亏损难以追回。

    二、问题剖析
    综观整个案件过程,某省属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一是法治意识淡薄,违规涉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业务领域。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国有企业未取得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省国资委也专门下文,对此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某省属企业明知这些限制性规定,而且有中航油等央企投资失败的前车之鉴,仍违规从事境外投资业务,是典型的知法犯法行为。

    二是投机心理过重,盲目投资缺乏专业人才的非主业领域。期货业务专业性很强,境外期货业务尤其如此。某省属企业没有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专业团队,有关领导和经办人员对境外期货知识一知半解,对如何规范操作、防范风险缺乏实践经验。尤其是没有止损概念,在市场行情下行的情况下,仍抱有侥幸心理和赌博心态,不断增加投入,导致损失越来越大。
    三是内部控制缺位,对重大投资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某省属企业从事高风险的境外期货业务、动用几千万元的大额资金,没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没有实施详细的尽职调查,没有出具全面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仅凭集团分管副总签字就得以推进,“一把手”对此事知之甚少,有关职能部门没有进行审核把关,所有事项几乎完全处于监管之外,充分显示企业内部控制存在严重问题。

    三、工作启示
    对于上述案件,省属企业要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防止同类风险再次发生。
    一要牢固树立合规经营理念。市场经济虽然是自由交易经济,但自由交易顺利开展的前提是各市场主体都在法治轨道上开展经营,国有企业也不例外。省属企业要自觉用法治约束经营行为,增强法治理念,培养法治思维,无论项目大小都要认真开展事前法律论证和事中法律监督,确保于法有据、有法必依,在依法合规基础上推进生产经营各项工作。
    二要从严管控非主业投资。企业资金有限、技术有限、人才有限,不可能四面出击、面面俱到、什么都干,而且实践证明,盲目多元化必然导致风险频发、资产流失。省属企业要辩证看待投资机会,符合主业方向、能力许可、风险可控的机会,要紧紧抓住、适时进入;超出主业范围、资金技术达不到要求、特别是没有专业人才的“机会”,要不容置疑、坚决放弃。对证券、期货、金融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业务要审慎对待,严格控制。

    三要规范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内部监督管理薄弱在不少企业具有普遍性,有的是制度不健全、不合理造成的,但更多的是有章不循、有制度不执行造成的。省属企业要以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为突破口,下大力气提高制度执行力,特别要把推进“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完善和落实作为工作重点,“一把手”要亲自抓,进一步明确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权责关系,加强董事会对经理层监督、党组织对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为监督和职工民主监督,织密国有资产的保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