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大市场 公平竞未来

发 布 人:律师事务部            发布时间:2022-11-15

  2022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是市场经济的核心要义和内在要求,更是市场经济的活力源泉。企业作为公平竞争的实施者和受益者,要紧跟公平竞争时代节奏,顺应公平竞争时代要求,特别是要主动顺应党中央国务院对公平竞争的要求、营商环境对公平竞争的要求以及企业发展对公平竞争的要求,切实增强防范经营竞争风险的责任感,加强合规管理,强化经营竞争合规教育培训,完善经营竞争合规内控机制,加大经营竞争合规风险识别力度,主动防范和化解经营竞争风险。

   

  反垄断篇

  反垄断法标志国家配置资源和调节供求的基本方式是市场机制,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里程碑。

  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立法目的

  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还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进行了规制。

  新法作出了哪些修改

  (一)明确了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法律地位。

  (二)进一步完善反垄断相关制度规则。

  (三)进一步加强对反垄断执法的保障。

  (四)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新法有哪些亮点?

  亮点一 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

  新法最大亮点是第4条增加“国家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说明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相比退到次要地位。强化竞争政策另一重要方面体现在引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公平竞争审查由此从政策性规定上升为法律,成为政府出台涉及市场经营活动规章制度必须进行的法律程序。“公平竞争审查”与“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有密切联系,是《反垄断法》的重大发展,有助于解决政府对市场的不合理干预。

  法条速递:

  第四条 反垄断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国家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亮点二 强化平台经济反垄断

  平台经济是一种商业模式的革新,它颠覆了传统厂商的规模经济模式,与我国民生关系密切,并且基于网络效应和大数据,该领域集中度高,存在着巨大进入壁垒和赢者通吃现象。

  此次修订在很多方面增加了数字经济相关的内容,例如总则第9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可适用于反垄断各领域,包括算法共谋、二选一以及资本无序扩张。

  法条速递: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亮点三 完善经营者集中的程序和实体法

  《反垄断法》修订后的第26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集中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这提醒企业特别收购初创企业,对未达申报标准的集中进行竞争评估。

  修订后新增第37条规定“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依法加强对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的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即反垄断执法机构需要关注不同行业经营者集中的特点,分类进行审查,并依法加强民生、金融、科技、媒体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经营者集中的审查。

  亮点四 引入“安全港”规则

  “安全港”规则借鉴欧盟法,是指满足一定条件的协议可排除损害竞争或无需个案评估即可认定合法。《反垄断法》引入“安全港”是为了提高执法透明度、法律稳定性和可预期性。新《反垄断法》所指的安全港制度,是指关于将符合条件的垄断协议直接推定为不违反《反垄断法》的一系列规则,目前还只限定在纵向垄断协议范畴。其原理在于,不具有显著市场力量的经营者实施特定类型的协议通常不会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因此从提高执法效率的角度考虑,可以直接推定其不违法,但允许用实际证据推翻这一推定。

  法条速递:

  第十八条 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不予禁止。

  亮点五 完善行政垄断规制

  修订后《反垄断法》第5章第40条规定行政机关通过招标和特许经营等方式与特定企业开展合作,构成新的行政垄断行为。第6章增加涉嫌行政垄断机构进行配合的义务,第54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即拒绝配合是违法行为。

  亮点六 加重处罚力度。

  对违法经营者集中从过去“50万元以下罚款”修订为“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500万元以下罚款”;第64条引入信用记录;第67条引入刑事责任;第56条引入个人责任,对负有责任的个人可以进行罚款;第63条引入特别威慑条款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执法机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确定具体的罚款数额”,均提高了反垄断法的威慑力。

   

  反不正当竞争篇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规制商业混淆、商业宣传、商业促销、商业贿赂、商业秘密、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第一章 规制商业混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包括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以及其他足以引人误认的混淆行为。第十八条规定对实施混淆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章 规制商业宣传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十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章 规制商业促销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第二十二条规定对违法进行有奖销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章 规制商业贿赂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关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第十九条规定对贿赂他人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章 规制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规制商业诋毁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第二十三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